| 关于加快延安市姚店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 |
|
| 2006-08-21 10:43 文章来源:区政府网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为了加快姚店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发展,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来延投资合作,促进延安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欢迎国内外客商以各种方式来新区投资合作。鼓励对新区水、电、路以及公用基础设施进行投资;鼓励从事旅游资源和房地产开发以及其它方面的合作开发。
第二条 凡在新区工业区内投资兴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区域外投资者、市内各类经济组织到新区工业区内投资新办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也可实行所得税“免二减二”优惠政策,即前二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由市区迁入新区工业区内的企业,以迁入前缴纳所得税额为基数,新增部分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第四条 在新区新办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除享受第二、三条优惠政策外,前5年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额度奖励企业;第6年至第10年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实际缴纳额的50%奖励企业,以扶持企业发展。
第五条 进入新区工业区的企业(包括由市区迁入工业区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所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附加、城市房地产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由新区管理机构按实际缴纳额全额返还。
第六条 在姚店新区新办非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不含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的项目,从获利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及营业税,按企业实际缴纳额的50%奖励企业。
第七条在姚店新区内投资建设道路、桥梁、供水、排水、防洪、电力、热能、燃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的企业,比照第四条执行。
第八条 新区工业用地实行“统一规划、政府统征、确定底价、协议出让”的原则,即由政府根据新区规划和用地计划统征土地,然后协议出让给企业。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先期缴纳50%,其余部分,企业可在两年内缴纳完。免收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应支付的利息。
第九条 新区工业区工业用地达到“五通一平”(即:通路、通上下水、通电、通讯,场地平整),新区内基础设施由政府投资建设。
第十条 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一年内必须开工建设。期满一年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新区管委会按该企业取得土地时的出让价格收回土地。投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在使用期限内,完成了开发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不包括出让金)或建筑总面积的20%以上,经批准可依法转让。转让时对土地增值形成的收益部分必须补缴出让金,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出让手续。
第十一条 由市区内迁入新区的工业企业,在工业区内按优惠政策取得土地后,其城内原占用土地可由企业按照城市规划行开发建设,但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十二条 姚店新区除姚店工业区外的其他土地,采用统一规划,政府统征,凡经营性项目及其他项目均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和规定,实行招拍挂的形式出让。在姚店新区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以及道路、电力、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按国家划拨目录执行)形式出让。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先期缴纳50%,其余部分企业可在两年内缴纳完。免收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应支付的利息。
第十三条 对在新区内新办或由市迁入的工业企业,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的,都给予办照,免收工商注册登记费及年检费。
第十四条 新区管委会为姚店新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提供从企业设立、开工建设到生产经营各阶段一条龙审批服务。
第十五条除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前置审批和部分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他前置审批项目改为先注册登记,后办理审批手续。企业、事业、集体以自有资金或利用银行贷款投资国家鼓励或允许类产业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经新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后即可实施,不再报政府其它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姚店新区建设工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优惠,其中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增容费、建筑噪声污染费、城建档案保管费、墙改费、环境监测费、排污贯、消防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全部予以免收。
第十七条 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设期内所用砂、石、土等建筑材料免收资源管理费。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支持和协助姚店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解决企业贷款担保问题。
第十九条 科技工作者带项目、技术入区创办科技开发企业,5000元即可注册,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新区设立科技创新发展基金,用于工业区科技开发、人才引进、学术研究、科技市场培育、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考察等。
第二十一条 凡进入姚店新区的外地投资者及其配偶、子女,视同本市常住人口,享有择业、保险、办理证照、子女入托入学等权利。投资企业所雇用的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办理当地城镇户口。
第二十二条 鼓励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和科技人员到新区企业工作,待遇从优。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未纳入的其他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意见、以及延安市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合作的优惠政策的相关政策执行。高科技项目或投资额巨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可享受更为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由延安市姚店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延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延安工业科技园区姚训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的通知》(延政发[2003]42号)文件同时废止。
|